一、育肥猪投保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1)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2)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3)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120头(含)以上;育肥猪存栏数量50头以下或年出栏12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育肥猪”):(1)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2)育肥猪经畜牧食品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3)投保时育肥猪体重15公斤(含)以上;(4)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育肥猪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猪只的死亡,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疾病责任:猪丹毒、猪肺疫、猪水疱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3)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育肥猪保险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2)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4)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5)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对保险育肥猪进行扑杀、掩埋、焚烧;(6)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的;(7)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8)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扑杀;(9)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四、育肥猪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每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为500元,保险费25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80%,即20元,养殖场(户)自己承担5元。
五、育肥猪保险期间及观察期。保险期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育肥猪出栏之日止,长不超过六个月,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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