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养殖业来说,饲料永远是走最前面,传统的放牧和喂养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肉类的需要,也因此关于饲料这些国家也特别的关注,在随着养殖业的改变,相关的养殖业的法律条例也在不断的加强完善,下面我们来看看相关新标准的第四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制作和附具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与老标准相比,主要变化有三点:
一是根据新《条例》第三十条,基本原则中增加了“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但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的规定。饲料是动物食品,防病治病属于兽药的功能,不得标称饲料具有防病治病的功能是世界各国饲料行业管理的通行做法。但市场上发现,部分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或者在标签、说明书、产品广告中标称产品具有防病治病的功能,或者在产品中添加使用未批准的药物,实际上都是违规行为,应当禁止。同样,饲料添加剂的标签也不得含有防病治病功效的标称。添加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仅可以对该药物饲料添加剂治疗或预防动物疾病的作用加以说明。
二是老标准中的“散装饲料”被“罐装饲料”取代,其依据是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即散装饲料不再允许上市销售。
三是新标准第六章中对于标签的呈现方式增加了“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的规定。该规定也是针对现实生产中部分企业将标签缝入包装袋内,饲料监管部门以及客户无法查阅到完整标签的情况提出来的。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将新标准所要求的内容全部印在包装袋上而不单独制作和附具标签,并不违背新标准,也是允许的。